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本科

  学生的动手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我校本科生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获得本学

  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有效方法,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团队精神和创业意识的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本科专业实习是学校本科教学体系中科研与实践教学环节的重

  要组成部分,纳入学分制管理,具体学分要求参见各年级本科教学方案。

  二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的学科特点和教学实践,

  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全校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审核学院(系)制定的实习计划,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学院(系)实习工作的开展、对学院(系)开展的专业实习工作组织检查、评估和表彰,推动各级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科专业实习工作,各学院(系)主管本科

  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为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全面安排和协调本单位学生专业实习工作。包括制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建设院级实习基地、监督实习运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实习成绩、总结实习工作等。

  三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本科专业实习时间由学院(系)按照本科教学方案规定自行决定,一般安排在第六或第七学期,实习时间不少于4周。

  第七条学院(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年制定本学年的专业实习计划,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审定,报教务处备案。专业实习计划主要包括: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方式及说明;

  3、实习工作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名单;

  5、集中与分散实习的单位安排及其具体师生分布;

  6、实习日程安排;

  7、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8、实习的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第八条 学院(系)根据实习计划,可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提倡和鼓励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专业教师带队的集中专业实习。

  第九条 学院(系)需对各类实习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其中,校外集中实习单位的确定标准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安排分散实习时,学院应尽可能协助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第十条 组织集中实习时,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实习人数选派教师负责随行指导学生实习,一般30人以下配备一名指导教师,30人以上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分散实习期间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必要时可派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教师指导实习的教学工作量考核按照学校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方案。

  2、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3、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并向学院(系)报告。

  4、充分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5、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6、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指导实习的书面总结工作,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报告等资料交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按照我校《本科教学方案》规定,专业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计4学分(部分学院计8学分)。本科期间,学生未参加专业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将不给予学分,不得毕业,只颁发结业证书,需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在延期毕业期间完成实习且成绩合格方可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对学生的要求是: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2、 服从实习团队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集中实习时,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十四条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仅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不得给予实习学分,需重

  新补做实习,并视情节依照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 成绩考核与总结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实习报告系抄袭;

  3、实习时数达不到规定时数要求;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严重技术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六条 学院(系)应当于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认真总结该年度的专业实习工作,并按专业形成专业实习工作总结报送学校教务处;积极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报告,由教务处汇总,编制《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实习报告集》;本科学生专业实习工作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本科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式文件保存;

  第十七条 学院(系)提交的总结材料汇总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全校所有学院(系)实习工作进行每年一度的检查和评优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实习计划和实习总结的完整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情况、集中实习的人数比例和施行效果、是否存在“未实习”或“假实习”的情况、实习报告的质量等,并在此基础上评定工作等级,同时遴选优秀组织单位予以通报和表彰。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实习的经费从学校划拨的本科教学业务费中列支,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经费不足以完全解决专业实习所需的情况下,可向教务处申请使用 “本科专业实习专项经费”支持,但原则上该专项经费只用于支持学院(系)开展的集中实习,教务处同时负有监督和检查该专项经费的职责;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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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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