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就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自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全市各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二、积极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根据《通知》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停征婚姻和收养费后,各区(县)民政局要立即与同级财政进行对接,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额度,配合财政部门将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各区(县)要在民政部门及婚姻和收养登记窗口公示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文件、监督电话等,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历史欠款的清理清缴和库存证件的清理登记。各区(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认真做好历史欠款的清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各登记机关要对所有证件库存量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及时与市民政局进行核对。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20xx年3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范文   行政公文   通知   民政厅   民政部   民政局   乌鲁木齐市   自治区   工作   财政部门   欠款   经费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