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将下月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发放等工作。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四条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四)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进行两孩生育登记或者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及复印件。不能提供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承诺书、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意见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 公民可登陆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在“网上服务”下载申请表,自行填写打印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已进行两孩生育登记或者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办理两孩生育登记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审批材料,应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渝人口计生委发〔20xx〕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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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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