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作如下承诺:
1、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所有权属抵押人;
2、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未向任何单位(人)抵押过;
3、提供的抵押物没有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
4、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冻结;
5、属海关监管的动产或原辅材料已办批准抵押手续;
6、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抵押登记产生所有权争议,其后果或法律责任、经济损失我单位自行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导致重复抵押登记或材料不真实时,由我单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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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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