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抑或离职 一字之差处理不同

申请辞职却被当成自动离职处理,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广东兴宁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梅卫职校)在三个月内为原告小红办理辞职手续,驳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梅卫职校于同年5月26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对小红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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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标签:范文   公文写作   法律文书   梅州市   兴宁   纠纷案   广东省   原告   广东   劳动合同   判决   被告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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