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2014

  男方:张浩,1973年11月生,汉族,海员职业。户口所在地红桥区桃花园东里11号楼2门104号。现住北辰柳城小区2号楼1门504号。

  女方:代红磊,1973年8月生,汉族,天津八十中学教师。户口所在地红桥区桃花园东里11号楼2门104号。现住北辰柳城小区2号楼1门504号。

  男女双方于1998年结婚,XX年1月生一女孩取名张启玥,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因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张启玥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女方应向男方出具收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女儿姓名;女方保证男方在休假期间每月至少探望女儿两次,由男方负责接送。

  3、双方婚后主要共同财产包括:柳城小区现住房75平米,估价48万元;南戴河鑫海苑房产45平米(另附带22平米下房一间),估价13万元;南戴河避暑花园房产一套31平米,估价9万元。房产估价总值70万元。

  共同财产还包括:双方住房公积金;双方医疗保险;婚生女张启玥的保险;双方的工资存折上的存款。

  经协商,北辰柳城小区现住房归男方所有,南戴河两套住房归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13万元。原室内用具归房屋所有人所有。个人衣服归各自所有,个人的用品用具归各自所有。婚生女张启玥的保险归女方所有。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工资余额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前各自的财物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务。别无其他争议。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签字,按手印) 女方: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与女于XX年7月2日在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男女双方属于再婚家庭,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无需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名下权属不变。

  2、房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房产,各自婚前房产权属不变,归各自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除以上两项外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

  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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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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