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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养收养协议书

  送养收养协议书

  送 养 人:

  收 养 人:

  孩子的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出生时间: 年 月日 时 分出生体重: 出生身长; cm

  兹因 其生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儿子送养他人,经双方共同协商,现都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送养收养协议:

  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

  1、送养人送养儿子的原因:父亲(遗弃、抛弃、死亡等)我们,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又体弱多病,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孩子,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作为孩子生母的我只好将此孩子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 送养后;收养人收养被送养人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①从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养人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先天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必须如实相告。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收养人发现被送养人在一个月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先天性身体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的孩子;

  ③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偷偷带走孩子或在孩子长大后教唆收回孩子等情况,一经查实,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其他费等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另外,如果在已经有“事实收养”的前提下存在这类情况,如法律有规定,收

  养人有权追究送养人的刑事责任;

  ④如果收养人随意退回孩子,则送养人有权向收养人要求补偿在送养孩子期间的所产生相关费用支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一、为了避免双方在法律上存在“贩卖儿童”之嫌这类刑事责任的出现,让大家尽量过得踏实、安心和快乐。收养人考虑送养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愿拿出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给送养人,作为营养费。

  二、送养收养过程中的其他证明人:在送养收养过程中,双方为表示诚意,邀请其近亲属(或朋友)见证这一送养收养过程,并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印,以确保本协议真实有效。

  三、协议份数及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送养人、收养人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具有法律效益。

  四、未尽事宜的处理: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送养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收养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送 养 收 养 协 议

  送 养 人:

  收 养 人:

  兹因欲将其子送养他人,经双方共同协商,现达成如下送养收养协议:

  一、送养人、收养人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 ,女,生于 年月日,现年岁,身份号码为: ,籍贯,家庭住址省 市(县) 乡(镇)村组(队)。

  收养人: ,男,生于 年 月 日,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为: ,籍贯 ,家庭住址省 市(县) ; ,女,生于年 月日,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为: ,籍贯 ,家庭住 址 省 县,为之妻。两收养人目前均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收养条件和能力.

  二、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男,系送养人 之子, 年 月日出生。

  三、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

  1、送养人 送养儿子的原因:家中无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将此孩子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 将

  被送养人 送养后;收养人 、收养被送养人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 、 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 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非因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①从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非因极为特殊事由(指遇到重大事故无力抚养或当事人消亡等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养人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必须如实相告。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收养人发现被送养人在一个月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体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的孩子;

  ③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偷偷带走孩子或在孩子长大后教唆收回孩子等情况,一经查实,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其他费等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另外,如果在已经有“事实收养”的前提下存在这类情况,如法律有规定,收养人有权追究送养人的刑事责任;

  ④如果收养人随意退回孩子,则送养人有权向收养人要求补偿在送养孩子期间的所产生相关费用支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4、在送养收养过程中不进行经济补偿:送养人除要求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好好抚养、教育外,没有向收养人提出需要收取任何经济补偿的要求,因而,收养人将不对送养人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费用,收养人希望把更多的钱款投入到被送养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和成长中,也是为了避免双方在法律上存在“贩卖儿童”之嫌这类刑事责任的出现,让大家尽量过得踏实、安心和快乐。收养人考虑送养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愿拿出人民币壹万两千元正(小写:12000元)给送养人。

  5、送养收养过程中的其他证明人:在送养收养过程中,双方为表示诚意,邀请其近亲属(或朋友) 、 两人亲自到场见证这一送养收养过程,并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印,以确保本协议真实有效。

  6、协议份数及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送养人、收养人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未尽事宜的处理: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送养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收养人: (签字、按印) 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印)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印)年月日

  收养孩子协议

  收养孩子协议

  收养人:

  被收养人: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收养关系的成立

  因收养人无生育能力,现经王浩父母同意,因王浩

  生母远嫁他人,现经孩子作证,由收养人 同意收养王浩。并有父母每月

  支付抚养费 直至缴纳到 14周岁为止。如 父母不按时缴纳抚养费,由收养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儿童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六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第七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收养的效力

  第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

  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条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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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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