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检验局出口货物放行有相关的规定。一定的下面品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书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xx年7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范锦 0871-64574095

  李艳 0871-64621879

  艾燕 0871-64631119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

  关于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根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目录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三:

  宁波海关关于扩大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报关企业:

  自宁波海关20xx年5月15日试点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以来,参与试点企业减少了纸质单证传递,提高了作业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增强宁波口岸核心竞争力、优化口岸通关软环境,宁波海关将结合企业资信等级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和一般认证报关企业(即原AA类、A类、1类报关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请详见《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附件1)。

  二、试点运行操作流程

  1.申报单位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然后进行出口报关;

  2.宁波海关将出口电子放行信息发送至宁波港和宁波电子口岸;

  3.宁波电子口岸将上述信息生成预放行表格等待确认,并同时用邮件、短信或直接系统提示等方式提醒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登陆宁波电子口岸平台进行信息确认;

  5.宁波港收到申报单位确认信息后,比对运抵报告、预配舱单、海关放行信息一致后,完成货物装船配载;

  6.上述相关细节请详见《出口放行无纸化操作手册》(附件2)。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在规定时间向宁波电子口岸进行注册备案,如未能按时注册备案,可在6月8日至6月12日补录。逾期仍未注册备案的,视为放弃本轮试点。注册备案顺序按照企业资信等级和报关单数量排序。

  2.在宁波海关、宁波港集团或宁波电子口岸系统出现故障时,请凭出口报关单至海关通关现场盖章,并凭此和三联单至港区办理放行手续。

  四、试点运行联系方式

  宁波海关技术热线:89099000

  宁波海关监管通关处:石磊 89090587

  宁波海关现场业务处:罗剑辉 89090471

  北仑海关通关科:王紫 89091264

  大榭海关指挥中心:27696430

  梅山海关:孙向磊 89091382

  宁波港集团业务部:胡晶 27695029

  宁波港信通公司:孙志军27687981

  二期码头:王春绒 27697661

  三期码头:陈新 27687310

  港吉码头:王亚亚 27699226

  远东码头:柯冬澄 27699115

  大榭招商码头:王男男 86719829

  梅山码头:汪昌勇 27688132

  宁波电子口岸:4006099456、87026060

  附件:1.《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

  2.《出口放行无纸化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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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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