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20xx年4月28日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下文是山西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提出实施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三)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承担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民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从省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和秘书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和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本省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本省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委员参加。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四)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委员参加。研究解决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兼)主持,委员参加。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委员应当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实验室检测等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5年以上,且目前尚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并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核;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并在召开会议前7个工作日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可以电文文件形式)提交参会的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通过。

  未通过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秘书处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起草、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山西省出台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为适应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食药监管、风险防控和打击食药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山西省局日前会同省公安厅、省食安办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山西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食安办共同设立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组,由食药监局负责管理,开展专业咨询、风险评估、调查研究、决策支持、法律援助等工作。专家组下设食品、药品、保化、器械、应急管理等专业小组,负责各自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调查研究、风险研判和评估预警,参与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参与研究制定食品药品生产工艺、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等,协助检验结果的认定和违法事实的定性,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办法》还就专家组工作的开展、专家的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发挥专家优势、推动食药安全治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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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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