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证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分局:
兹证明将所拥有位于 住宅,拟将作为 的经营场地使用,房屋出租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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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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